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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限制符合公共道德和秩序的要求

保罗·亨特曾说过,毒品管制和人权就像在“平行宇宙”中运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该领域的绝大多数人权倡导和学术研究都致力于弥合这一鸿沟,并希望减轻“禁毒战争”带来的部分损害。然而,最近,我对人权与毒品已经交汇的领域越来越感兴趣,有时这种交汇非常明显。这引出了《欧洲人权公约》,并引发了关于这种交汇是否是好事的疑问。

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为防止传染病蔓延而依法拘留人员、精神不健全者、酗酒者、吸毒者或流浪者;

《欧洲人权公约》第五条第一款(e)项在国际人权法中独树一帜。这一表述在《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均未出现。那么,第一个问题是,这一相当奇怪的措 电报号码 辞是如何出现在《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它既没有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没有出现在1949年起草的《人权国际公约》草案中,而第五条正是源于该草案。答案似乎是瑞典,尽管在这方面的准备工作中存在一个有趣的空白。

该条款初稿中并未提及酗酒者

吸毒者和流浪者。然而,在第一次专家委员会会议上,瑞典提出的措辞是:“本条款不应排除采取必要措施打击流浪和酗酒的权利……”考虑到瑞典禁酒运动的历史和影响,这种对酒精的关注是有道理的。然而,该提议最终被撤回,条件是必须记录在案,即该案文“特别涵盖了签署国采取必要措施打击流浪和酗酒的权利……”。进一步记录显示,“委员会毫不怀疑这一点能 适用于学校和大学的方法也适用于国际机构 够得到同意,”。

但从一项非正式的、关于自由度的协议到一项明确的限制,这其中迈出了一大步。而这正是差距所在。准备文件仅记录了起草委员会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心智不健全者、酗酒者、吸毒者或流 韓國號碼 除下列情况并依照法 浪者”纳入其中。因此,尽管瑞典方面极力推动,但我们尚不清楚为何要采取这一步骤将其纳入条约,措辞最终是如何达成一致的,以及“吸毒者”一词是如何被因为这些限制符 纳入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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