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强迫失踪习惯定义与相关条约和联合国决议中确立的强迫失踪定义之间有何关系?其次,“时间门槛”是否是强迫失踪定义的一个要素,因此短期失踪不属于其范围?第三,鉴于接受被拘留者包裹的做法,
国家承认受害者的命运或下落以终止失踪意味着什么?
在乌克兰的背景下,确定禁止强迫失踪的习惯性规定内容尤为重要。这是因 根据习惯国际 为俄罗斯联邦既不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CPED”)的缔约国,也不是该公约的签署国。因此,任何审查俄罗斯联邦失踪指控的组织,例如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都必须依赖禁止这种做法的习惯框架。
条约法和习惯将强迫失踪视为国家过错和国际犯罪。1994 年《美洲被 西班牙电话号码库 迫失踪人士公约》和 2007 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对“强迫失踪”给出了自己的(几乎相同的)定义,这些定义在很 根据习惯国际 大程度上反映了联合国大会 1992 年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宣言”)中的定义。
根据这两项公约和宣言
强迫失踪的特点是存在三个构成要素和累积要素:(1)剥夺自由;(2)由国家当局或团体或个人在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下行事;(3)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披露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
然而,《罗马规约》采用的定义包含了构成强迫失踪所必 快速比较:Flutter 与 React Native 需的其他要素。第 7(2)(i) 条规定,“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国家或政治组织逮捕、羁押或绑架人员,或者在其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人员,并且拒绝承认剥夺自由,或拒绝透露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意图长期使其脱离法律保护。”这里,我们看到了将人员脱离法律保护的另一个意图要素——并且是长期脱离法律保护。虽然这一要素与《罗马规约》下个人刑事责任目的的犯罪 巴林商业名录 定义有关,但将人员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意图并不是国家 过错的必要条件。